首页 机构设置 政策解读 双创学习 科技创新 健康双创 视频图片 产业联盟 健康商城 商学院
  • 手机版
  • 121winsb.com > 食药安全 > 食品安全 >

    食药监总局:未取得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不得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

    2017-04-27 20:02 来源: 新华网

           4月11日,食药监总局发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以下简称《婴辅细则》)。《婴辅细则》规定,2018年6月30日起,持有罐头、挂面、饼干、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等食品类别生产许可证以及未取得婴幼儿辅助食品类别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2018年6月30日前生产的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婴幼儿辅助食品产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婴辅细则》要求各地食药监管部门清查标称“婴幼儿食用”“6个月以上婴幼儿食用”等食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或标签标识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婴幼儿辅助食品,依法进行查处,并召回问题产品。

      据了解,《婴辅细则》属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配套性文件并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配套使用,是实施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的重要依据。《婴辅细则》进一步规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条件,从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生产许可要求。

      食药监总局表示,对新申请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婴辅细则》要求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符合生产许可规定要求的,准予许可;不符合生产许可规定要求的,不予许可。

      此外,对持有罐头、挂面、饼干、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等食品类别生产许可证且生产《婴辅细则》中所列婴幼儿辅助食品的生产企业,其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或证书临近有效期届满拟继续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的,应督促企业按照《婴辅细则》等规定要求,及时提出婴幼儿辅助食品类别变更或延续许可申请,按照《婴辅细则》要求组织许可审查,对达不到生产许可规定要求的不予许可。同时,要及时公布获得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对此,食药监总局要求,各省级食药监督管理局要组织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实施《婴辅细则》,严格审查程序,严格审查要求,确保婴幼儿辅助食品监管工作落实到位。(李楠)

    责任编辑:钟贤富
          中国双创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领导,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管理的国家公共服务重点网站。本网站24小时对外发布信息,是中国创新创业发展传播、信息交流的重要窗口。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双创”的所有作品,均为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电话:0086-01-53684885

    传真:0086-10-63343583

    媒体合作:0086-10-53397606

    品牌活动合作:0086-10-53397606

    广告合作:0086-10-63343583

    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服务协议 | 发展规划 | 常见问题 | 合作洽谈 | 网站声明 | 广告报价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15-2016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京ICP证040089号-13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105123 京公网安备110108006329号 京网文[2011]0252-085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中国外文大厦B座6层  邮编100089 联系电话:010—53684885 电子邮箱:ceic1010@chian.org.cn